发布时间:2019-12-30 来源: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:932
市各有关单位,各区(园区)财政局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打造“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示范城市”的目标要求,进一步营造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,现结合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,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印发《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负面清单》),请遵照执行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《负面清单》是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属于禁止性规定。《负面清单》共分为资格条件、采购需求、评审标准及办法、其他条件四个部分,是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。
2、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《负面清单》中禁止性内容,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3、各区(园区)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单位执行《负面清单》的监督管理,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《负面清单》情形的,监管部门将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。
4、《负面清单》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,试行一年。遇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。
附件:《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》
南京市财政局
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